来源:金融界
作者:区欧
金融界7月27日消息为达到贷款任务和降低不良贷款率,银行员工有哪些操作?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原朝阳市双塔区堡信用社主任贾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而提起上诉。
上诉人贾某究竟所犯何事呢?根据裁判文书,年1月至年12月期间,为完成信用社贷款任务和降低不良贷款率,时任朝阳市双塔区堡信用社的贾某计划用李某名下的公司或借名贷款人以虚假事由重新贷款,并用新的贷款偿还其到期贷款。经审理查明,李某先后以朝阳亿源贸易有限公司、北票市东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北票市巨融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以及借名贷款人于某等11人的名义在八里堡信用社贷款16笔共计人民币万元,贾某明知其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违规同意为其发放全部贷款。其中余万元资金用于偿还先前的贷款和利息,其余资金被李某自己使用。上述万元人民币贷款已全部逾期,至今未还。
值得一提的是,贾某任职期间,在明知信贷员张某以借名贷款人名义虚假贷款的情况下,其仍然违规同意向张某发放贷款。经统计,年7月至年12月期间,张某在八里堡信用社先后两次骗取贷款共计万元,在朝阳市双塔区堡信用社先后6次骗取贷款共计万元。而时任八里堡信用社信贷员高某也参与其中,其明知同一信用联社工作的关系人张某以虚假事由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仍然违规同意向其发放贷款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贾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给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74万元。
对于上诉人贾某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贾某、原审被告人高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上诉人贾某及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不能罚当其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卷宗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贾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作出了罪与刑相适应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贾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