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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办发〔〕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部令第1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9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见附件1,可在文末扫
“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见附件2,可在文末扫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1.排污许可证申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我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网址:
2.登记管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网址:
3.排污许可证变更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我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查阅网址: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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