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30日上午,朝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骑队两名执勤警力在五一街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拍照取证。期间,一辆车牌号为辽NGZXXX的违停机动车其驾驶人张某某在办事返回时发现自己的车上贴有违停告知单,于是找到执勤交警。
铁骑队两名队员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及取证依据进行了耐心解释和告知,然而张某某不但不接受处罚,反倒多次辱骂执勤警力。
执勤交警于是将情况报告至指挥中心,警力到达现场时,张某某已驱车离开。后辖区北塔公安分局受理此案,于5月11日将张某某传唤到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张某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