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郭铁)“鲍师傅”商标纠纷案又有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易尚公司败诉,这意味着其注册使用的第32类、第43类相关诉争“鲍师傅”商标将维持无效裁定。
易尚公司二审败诉
作为案件原审第三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鲍才胜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公司9月27日收到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主要归功于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判决书显示,年7月、年2月,鲍才胜公司分别对易尚公司注册使用的第32类、第43类“鲍师傅BaoShiFu及图”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年10月、年1月,易尚公司第号“鲍师傅BaoShiFu及图”商标、第号“鲍师傅BaoShiFu及图”商标分别被原商评委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评委认为,易尚公司争议商标与鲍才胜公司“鲍师傅”商标近似,且双方在销售渠道、消费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若用于糕点等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易尚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鲍才胜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由于不服原审判决,易尚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北京高院认为,易尚公司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易尚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鲍师傅”商标纠纷始末
年5月,武汉一家“鲍师傅”门店被报道雇人排队,微博“鲍师傅总部”(运营主体为易尚公司)就此道歉,并称是门店个别行为。随后,鲍才胜公司针对此事召开发布会,称雇人排队的是“山寨鲍师傅门店”,涉事门店所属的易尚公司涉嫌侵权。这也是鲍才胜公司首次将与易尚公司的商标纠纷公开化。
对此,易尚公司曾向新京报记者否认“山寨”说法,称公司有注册商标。年4月,易尚公司还曾发布公开信,称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司商标开设蛋糕店、面包店合理合法,没有任何仿冒行为。
综合法院和商标局信息,鲍才胜公司于年3月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第号“鲍师傅”商标,适用范围包括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目前,鲍才胜公司在(已)申请注册的“鲍师傅”相关商标有40余个。
而易尚公司注册了第号头像商标、第号和第号商标,使用范围包括饮用水、八宝饭、果汁、饭店、咖啡馆、餐厅等,但不包含糕点。
年12月,易尚公司以鲍才胜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而年“3·15”前夕,鲍才胜公司宣布,已起诉“自称”是鲍师傅总部的易尚公司。
新京报记者近日查阅裁判文书发现,易尚公司针对鲍才胜公司提起的诉讼,一审、二审均已败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鲍才胜公司现场制售销售糕点符合行业惯例,消费者的直接消费对象为糕点,鲍才胜公司并不提供就餐场所以及相应的就餐服务,消费者也不会误认为是餐饮服务。易尚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年底至年4月,鲍才胜公司对全国个侵权门店提起诉讼,仅易尚公司加盟门店就有家。在已结案的起案件中,涉及易尚加盟店家,结果均是易尚方面败诉。
新京报记者郭铁图片来源法院文书截图
编辑李严校对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