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辽沈晚报朝阳时刻」
记者在12月15日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朝阳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论证和认真修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联合发布,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是,违法建设破坏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扰乱市场经济发展,存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建设,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全国各地违建坍塌事故频敲警钟。我市违建历史遗留存量多、分布广、集中度低、违建人群结构复杂。近三年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全面摸查统计,按照轻重缓急强力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总计拆除违建1.6万余处,面积近60万平方米,其中建成区国有土地违建拆除27万余平方米,历史形成的违建数量在逐年减少,新增违建态势得到了遏制。随着违建拆除工作逐渐向深水区推进,拆违工作难度较之前明显增加。当前,我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违建仍存6万余平方米,新增违建并未完全杜绝,单一执法力量震慑力不足,不能杜绝违建蔓延态势,不能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行拆违;部门间违建信息未能有效共享,未能有效限制违建在市场内的出售、出租、经营行为;新增违建逐渐向隐蔽化、短促化、内部化转变,查处更加困难、危害更大、社会影响面更广。
从中央、到省、到各地级市都高度重视治理违法建设行为,从上到下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违法建设治理意见、通知、方案。《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多部门联合治违,维护拆违工作执法公正、保证执法安全的有力保障,是对上位法具体实施、因地制宜的重要补充,是实现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有利于遏制违法建设蔓延态势,有利于调动违建自拆积极性,有利于构建群防群治格局,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助力城市发展。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违法行为适用的界定条件要满足四点要求:一是违法行为是在本市行政区内;二是违法建设行为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不论是正在建设的,还是已经建设完毕的违建行为均在受理的范围内;三是综合执法部门已作出行政决定且已经生效,包括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均属于行政决定;四是违法建设主体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法局下达的每一个决定文书上都有执行最后期限,超过了这个时间就算是逾期未履行。
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就无法进行买卖交易、出租和经营,相关部门也不会给办理营业执照。
届时,各相关单位将充分利用《实施办法》的有力保障和全方位监管机制,依法开展违建联合查处综合整治行动,以全新的开端、全方位的执法权限加快违建拆除工作进度,为全面提升城市市容市貌环境秩序,为创城工作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