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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17 17:23:0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4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姐妹,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因经营不善,将与父母共有的房产卖掉,其中父亲赵某奇的产权遗产40万元属于原告应继承部分,明确被告欠原告40万元,并定于年年底前归还。年之后,原告数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总以生意失败,没钱等为由拖延还款。年年底,被告明确拒绝还款,原告无奈之下,现诉至法院,望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一、本案所涉欠条应认定为无效。年6月被告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出售,原告认为该房屋是被告及其父母共有的,其中有父亲赵某奇份额。其实本房屋为被告出资购买后将父母接来居住,在房屋产权上同父母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就此事多次与原告解释,原告拒绝接受并转而多次找到母亲林某丽无理取闹、被告被逼无奈按照原告的要求写下此欠条。该欠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该欠条无效。

二、原告称其应继承父亲赵某奇遗产40万元,此一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原、被告母亲林某丽于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的本单位房改房,购房款为3万多元。其自有存款只有1万多元。于是父母与原、被告约定,谁出余下的2万元,今后此房屋就归谁所有。原告没有出资,被告将2万元于年4月27日交给母亲林某丽,用于交纳购房预订金。年2月13日,父母将该房屋出售,所售房款交给被告。年1月20日,父亲赵某奇因病去世,身后未留有任何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父亲赵某奇在生前将与母亲林某丽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按照他们的意愿及购房时的约定处分了此售房款,他人无权干涉包括子女。父亲赵某奇去世后未遗留任何遗产,原告要继承父亲遗产之说,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年7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上载明:“赵某菲因经营不善,将母亲的共有房产卖掉。其中有父亲赵某奇的产权遗产40万元(肆拾万元整)。属于赵某霞应继承部分但因现在经营不善没有现金,故赵某菲欠赵某霞父亲遗产40万元(肆拾万元整),此款需赵某菲有钱后归还给赵某菲。暂时定于年底前归还,但需据根体情况定”。该欠条下方有被告的签名及日期。

庭审中,原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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