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制度*策宣传单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所有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取得居住证的外来非从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年筹资标准
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参保对象
类别
城乡居民缴费
合计
居民个人缴费
各级*府财*资助
普通城乡居民
元
元
元
低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重残人员(一、二级)、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0元
元
低收入对象
45元
元
(三)年缴费期和待遇等待期
缴费期为年月日至年3月5日。在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年月日至年2月3日,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设立待遇等待期:
、新参保的和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居民设立90天待遇等待期;
2、连续参保两年以上,中断缴费一年以内的人员,再次参保设立7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待遇标准
(一)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限额(元)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注
村卫生室
40
——
00%
限额可在家庭成员之间共用。当年限额没有用尽的,剩余额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延期使用到下一年的2月3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
40
——
50%
2、门诊慢性病
高血压(Ⅲ期)、糖尿病、甲亢、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结核病、慢性心衰、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力衰竭、支架植入术后2个月)、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不全)、风湿性和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脑梗塞、脑血栓、脑出血)、难治性癫痫、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疾病、4岁以下儿童脑瘫(分7周岁以下,8-4周岁)、慢性病*性肝炎(抗病*治疗)、缺铁性贫血、过敏性紫癜、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帕金森氏病、脉管炎、深静脉血栓形成、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痛风、银屑病、硬皮病、风心病、高位截瘫、干燥综合征、植物人、血友病(轻度、中度、重度)、舞蹈病、僵人综合征、艾滋病抗病*治疗4种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限额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医院住院支付比例相同(医院支付比例均为80%);按病种确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两个病种(取最高)限额标准合并计算。
3.门诊大病。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放疗、化疗及辅助性治疗;尿*症血透、腹透及辅助性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患者可办理门诊大病。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元/年,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支付比例与住院支付比例相同(医院报销比例均为80%),不设封顶线。
(二)住院待遇
统筹支付限额(元)
医疗机构级别
市域内
转外就医
起付标准(元)
普通住院
报销比例
意外伤害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00
医院
65%
由个人负担符合*策规定医疗费用的0%,个人负担后符合*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普通住院相关规定支付执行。
应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有转诊手续个人自付5%;无转诊手续个人自付5%;未备案,无转诊手续个人自付35%。个人负担后符合*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医院
70%
医院
75%
医院
80%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0
85%
参保人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市域内就医,起付标准依次下降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00元止;转外就医起付线元,起付标准依次下降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元止。市域内就医与转外就医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精神病,甲或乙类传染医院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三)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万元(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万元)。支付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5-0万元(含0万元)支付65%;0万元以上支付70%,支付不设立封顶线。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元,支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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