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辽宁省朝阳市*府常务会会议通过了《朝阳市新能源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低速电动车将在朝阳市合法上牌上路。
以下是《朝阳市新能源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低速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依据《汽车产业发展*策》、《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汽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朝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朝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申报及企业标准的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朝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电动汽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以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驱动电源,由电动机驱动,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60km/h,续航里程不小于60km,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五条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mm×mm×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的满载行驶里程≥60km;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mm。
第六条电动汽车电池寿命:锂离子电池按照QC/T-标准执行,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小时。
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产品检测第七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承担,市质监局对电动汽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电动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向市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四章产品备案管理第九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主要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备案表、产品标准、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样张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资料。
第十条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参数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由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备案并联合发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具备向省、国家申报条件时,市经信委将按照程序帮助其向省、国家申报备案。
第五章生产、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水平,积极争取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在未纳入国家目录之前,允许经市经信委、质监局备案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在本市所限定的道路上挂牌行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班子并指定专人协助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和产品报批。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并为本市电动汽车使用和充电柱、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单位要为电动汽车建立档案,严格执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产品质量保证(以先到的为准)。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完全回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与电池生产企业建立联盟,由电池生产企业对旧电池妥善处理,杜绝环境二次污染。
第六章证照、上路管理第十五条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之前,电动汽车上牌实行人工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商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制定)。经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检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电动汽车,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六条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统一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码,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及市经信委备案。电动汽车牌照和行驶证样式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牌照底色可为绿色,加“电”字样,汽车号牌工本费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应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电动汽车销售部门要对电动汽车驾驶人免费进行不少于7小时的场地驾驶培训。
第十八条电动汽车允许在本市一级及以下公路机动车道内行使。电动汽车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行线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第十九条电动汽车定期检测(验)参照机动车定期检测(验)规定。年检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只能用作代步工具,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参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及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未出台相关*策前,我市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公安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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