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局直中小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80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发〔〕36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发〔〕7号)、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实施意见》(朝委办发〔〕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减轻校外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我市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原则
开展课后服务的中小学校要公开服务有关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逐步构建学校为主、社会参与、校内校外有机结合的关爱学生成长的课后服务体系。
(二)坚持自愿原则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在学校公示栏上公布,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公益普惠原则
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采取财*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义务教育学校每月每生收费不得高于元。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亟需服务群体,符合教育资助*策的学生、烈属子女、见义勇为英模子女可免费参加校内课后服务。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中途提出不再参加,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可退回剩余费用。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教育行*部门承担本区域内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二、具体安排
(一)服务对象
课后服务的对象为全市中小学全体在校学生。
(二)服务时间及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周一至周五开展课后服务时间:一至六年级不晚于17:30,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不高于元;七至八年级不晚于18:00,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不高于元;九年级不晚于19:30,收费标准每生每月不高于元;普通高中开展课后服务时间不晚于21:00,收费标准每生每课时不高于3元。各校具体开展课后服务时间及收费标准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服务方式和内容
对小学和初中七、八年级学生实施课后服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后服务主要内容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少年的影片等。要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体育和艺术教育场馆等资源场所,与各类校园活动、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团(兴趣小组)活动等有机结合。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可以通过学校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学校提供课后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派驻工作人员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实现场地、人员资源整合。
对初中九年级和高中学生实施课后辅导,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课业进度。课后辅导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自主学习及课业辅导,也可安排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但不得“抢进度”、“讲新课”。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是否开展课后服务及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决定。
学校应将开展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安排等信息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相关情况做好记录。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建立*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主责、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教育行*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管,督促各学校做好相关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各地各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问题研究,创新服务模式,稳妥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各地各校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在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购买好学生意外商业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对开展课后服务的收费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和家长委员会要合理确定支出标准,据实结算,按实列支,主要用于校内教师及外聘校外人员补助、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费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使用及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开支。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随意侵占、挪用;不得列支其他无关费用;费用支出情况要定期公开公示,发挥相关部门和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宣传,凝聚共识
各地各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属中小学,要将课后服务开展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工作检查、评比及专题交流活动。
各民办学校参照本通知,认真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来源:朝阳市教育局(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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