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商业诋毁纠纷 案??号()京民初号发布日期-03-2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男,该公司员工。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div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扬,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院**楼**div法定代表人:高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后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晶、袁燕翔,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宇、张辰扬,金明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阳、汪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明后公司在其域名为orz.审 判 员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陈俊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一可
书 记 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