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瞅着一天比一天冷,供暖的事也成了小伙伴的头等大事!
今年供暖啥情况?室温会不会不达标?
重磅消息!辽宁今冬供暖最低温度标准有明确规定了:室温16℃以下按认定天数全额退款!
如何测量?何时退费?看这里↓↓↓
日前,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方面作出调整: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
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退费标准: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不达标按30天退费,超过3个月全额退费
检测方式:用户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办理时限: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如何进行检测
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
测温A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
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
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
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入户测温,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
测温B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
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
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
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如何办理退费
退费金额公式: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相关人士解释,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标准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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