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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21 16:19:00

日前,省*府印发《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自7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本次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府采购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坚决纠正“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部门将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改革涉及的实施部门将及时就地方性法规和*府规章制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提出改革措施和改革方式。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动态管理。清单要向社会公布,让企业清楚明白办事,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本次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行*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同时,继续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让企业更加便捷办理各类许可。凡是前流程已经收取相关材料且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完善省一体化*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推动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市场主体身份“一次验证、全网通用”,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改革方式实施分类监管: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在监管过程中,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常态化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面升级改造“互联网+监管”系统,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按照信用分级分类和风险等级实施精准监管,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差异监管等措施,既守牢风险底线,又做到“无事不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来源朝阳发布

(华商报记者张海舟、编辑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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