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点击头像可来电咨询)
原告诉称
张某诉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系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单位公租房屋,一直由我和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便由我自己居住至今。年恰逢房改*策,涉案房屋可由个人购买,张某宏对我说一号房屋只能由单位内部员工购买,考虑到她接替了父亲工作,属于员工,出于购房方便,当年便以张某宏名义购买了该房屋,由我占有使用,房款由我支付,共计元。
购房款中折抵了张某宏的一部分工龄,但具体折抵多少我不清楚。年6月20日张某宏出具了书面证明,用以说明当时购房、出资等情况。房本上虽然是张某宏的名字,但是房本一直是我持有,直到年她以办理报销为由拿走。我多次要求张某宏按约定协助办理一号房屋的转移登记,她均予以拒绝,且提出多项不合理要求。我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宏继续履行合同,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我的名下。过户费我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
张某宏辩称:一号房屋原系我单位分配给我父亲的公有住房,由我父亲张某刚承租。后我因接替我父亲的工作,该房屋变更承租人至我名下。年7月18日,我与原产权单位A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根据北京市人民*府房改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约定我购买一号房屋相关事宜。我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是与兄弟姐妹达成一致的,大家都同意这个房屋由我购买。由于房改是针对本单位员工的,只有我有资格购买这个房屋,房屋购买手续系由我个人办理,并于年3月14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自年以来一直登记在我名下,相关购房发票等材料都一直保存在我处。一号房屋是为解决本单位员工的住房保障问题出售,购房款中享受了我15年工龄优惠并按成本价出售。一号房屋购买后,一直由我与张某共同使用。前些年为了各自的生活方便,才由张某一家居住。我从未承诺过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他长期居住在该房屋系事出有因。他是家中独子,我出于亲情和情理的考虑,在取得产权所有证一年多以后,在张某的请求下一直让他居住在该房屋。
但我从未作出过将该房屋转让给他的意思表示。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也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张某提及的书面协议不是我写的,他提供的原件是很新的材料,而且有涂改过的痕迹,与我的笔迹是明显不同的。
法院查明
张某、张某宏系姐弟关系。一号房屋原系二人之父张某刚单位A公司分配的承租公房。后张某宏接替其父的工作,该房屋变更承租人至张某宏名下。
年7月18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张某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一号房屋,总建筑面积63平方米按照成本价元每平方米出售,房价款元。甲方同意乙方享受楼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0.9%。甲、乙双方签订契约后由甲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并交给乙方。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年3月14日,一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宏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一份手写文件,该文件以“证明”为标题,载明:现有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一套两居室住房,原为我父亲张某刚与我母亲及我弟弟张某居住。后我父母去世,为了买房方便将该房产权过户到我(张某宏)名下。现朝阳区一号已买,该房款为柒万零叁佰贰拾叁元整(.00元)系我弟张某所付,该套房今后归我弟张某所属从即日起实行。(年6月20日)此证明今后更改无效。证明人:张某刚长女。张某刚之子。书写证明人:张某宏。落款日期处注明: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某提供了他与张某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