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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考古
国营米花糖依然美丽
——米花糖史话(8)
辜世伟
当一条河汇入了另一条河
不必悲伤,不必叹息
生命的本质在于传承
江河永远在奔流传递
只有要传承,生命就永恒
在传递,在继续
一条河汇入了另一条河,后面那条河还是前面那条河吗?
在一次有关米花糖的研讨会上,有人提起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说江津糖果厂,与“太和斋”到底有没有承继关系。
他们认为:
其一,江津糖果厂并不是在太和斋的躯体上产生出来的,江津糖果厂是一九五二年独自成立的,与“太和斋”等其他企业都无继承关系。
其二,江津糖果厂使用的“玫瑰牌”商标注册于年,那时“太和斋”还没有并入江津糖果厂,“玫瑰牌”商标也就没有承续“太和斋”商标的法理逻辑。何况“太和斋”商铺从来没有注册过“太和斋”商标,只是作为店铺商号。
其三,陈氏家族是将“太和斋”以赎买捐献的方式,将私人资产交给江津糖果厂的,从而实现将私有财产转化为公有财产的目的,对捐献出去的财产没有声明保留权利,而赎买的股权也于年彻底终结,所以陈氏兄弟及其家属对捐献出去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二者也就有没有了任何关系。
其四,“太和斋”为米花糖产品所注册的商标“双凤朝阳”,在太和斋被融并到糖果厂之后,糖果厂从未使用过“双凤朝阳”这一商标,更未在包装上使用过陈丽泉头像,而只使用糖果厂在纳入太和斋之前、自己于年注册的“玫瑰牌”商标。这说明糖果厂是视“双凤朝阳”为陈氏兄弟和“太和斋”的私有专有化的商品标志。起码在心理上,糖果厂是不愿意去使用的;在行为上,糖果厂也没有去纳入和继承。
其五,“太和斋”资产以赎买捐献的方式合并到江津糖果厂,虽然生产工人也合并去了江津糖果厂,但作为“太和斋”主人的陈氏兄弟及其子女,却没有一人成为江津糖果厂职工,这也说明了二者没有人身关系。
其六,年,在接收“太和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五十年后,江津米花糖有限公司将“太和斋”店铺商号名称注册为商标。但有一种声音认为,虽然年江津糖果厂将“太和斋”三字注册了商标,但这并不是继承的原“太和斋”的商标,原“太和斋”没有“太和斋”这个商标,原“太和斋”只是一个店铺名字。江津糖果厂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局注册“太和斋”商标,并于次年由国家工商局核准使用“太和斋”商标与“玫瑰”商标通用,其实是为自己打的一个法律补丁,以争得占有米花糖发明者传承人的地位,当然其中也有蹭原“太和斋”名气人气的成分。如果按照两个从未产生过隶属传承关系的独立企业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时空各异的企业,即使按照现在的《商标法》,江津糖果厂即使用“太和斋”去注册了全部所有类别的商标,那都已经与早已将“太和斋”店铺赎卖捐献的陈氏家族无关了。
其七,江津糖果厂从未认真地打造和宣传“太和斋”商标,全力推介和打造的,一直是自己在太和斋合并进本厂以前注册的“玫瑰牌”商标。从意识上,说明江津糖果厂也无意在“太和斋”品牌上过深,之所以要拥有“太和斋”商标,其实争的只是米花糖传承人地位和米花糖生产专利。
其八,拥有“太和斋”商标就算正宗吗?江津糖果厂拥有的只是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商标,并未拥有国际分类第35类店铺广告商标权利。据查询第35类的店铺广告商标权,目前已被小馋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是不是就可以认为后者也是可能是“太和斋”的传承人呢?
其九,虽然“太和斋”的生产工匠被安排进入江津糖果厂,并将米花糖工艺也带了进去,但这并不说明江津糖果厂是“太和斋”的继续;倘要如此认为,那么当今所有有陈氏兄弟嫡传再传弟子的米花糖企业,就都与“太和斋”有继承关系,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二者在法理上,似乎应该是没有承继关系。
但是,似乎又有许多理由支持二者是有继续关系的。并且也提出了几条理由:
其一,原“太和斋”店铺的生产工匠,都被合并到了江津糖果厂,他们中间不乏陈汉卿陈丽泉的嫡传再传弟子,他们其实代表着“太和斋”的企业血液,融入嫁接到了江津糖果厂,从而让江津糖果厂具有了“太和斋”的企业血统。
其二,“太和斋”的工匠们他们将嫡传的米花糖工艺带到了江津糖果厂,从而使江津糖果厂的米花糖工艺具有了正宗的传承性。
其三,江津糖果厂不仅一直宣传着自己承续了“太和斋”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产品实体和工艺实质上也确实承续了“太和斋”的米花糖产品,而且年国家工商局核准江津糖果厂使用“太和斋”商标与“玫瑰”商标通用,且近年来也在启用使用,这似乎又是二者具有继承关系的法律依据。
其四,陈丽泉将“太和斋”资产向江津糖果厂赎卖并捐赠的行为,其实也有转让所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法律意义,意味着江津糖果厂确实拥有继承资格。
其五,江津糖果厂在文化上也一以贯之地宣示着对“太和斋”的传承,表达着对陈汉卿、陈丽泉作为创始人的认可,从没对此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排异和异化。
其六,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名正则言顺。江津糖果厂自年既已承接陈丽泉捐赎的“太和斋”,则自然名正言顺是“太和斋”的实际拥有者。事实上在来自部分陈氏后裔的争议中,行*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这样裁定的。
从这些理由来看,陈氏兄弟的“太和斋”虽然不在了,但说江津米花糖有限公司在法理上是“太和斋”延续,这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一条河承揽了另一条河的河水,后一条河未必就不是前一条河的遗蜕和传承。
似断而未断,似亡而未亡,若继若离,若断若续。
“太和斋”在还是不在,这实在是一个疑难问题。
如果将“太和斋”看做早已被剥离且已消失的企业,法理上,江津糖果厂似乎与它是没有关联的。
如果将米花糖看做陈氏兄弟的艺术品和艺术工艺,情理上,江津糖果厂似乎又确是它的沿袭。
糖果厂成立于年,由城关消费合作社组建;年迁张爷庙,正名“江津县糖果厂”;年,江津县糖果厂注册使用“玫瑰牌”商标,生产“玫瑰牌”米花糖;年称为“国营江津糖果厂”;年改为股份制后称为“江津米花糖有限责任公司”。
“太和斋”创办于年(清宣统元年),创办时名“天太斋”,斋址通泰门外钟姓茶馆;年(民国六年)改称“太和斋”,移址小什字张元臣茶馆;年使用“太和斋”商铺号产销米花糖;年私私合营搞集体经济,“太和斋”成为“同鑫宜”“长远”等私营糖果店组成的糖果生产合作社组成部分,统一核算分散经营;年公私合营,“太和斋”所在的糖果生产合作社成为公私合营集体性质;年,“太和斋”所在的江津城关糖果生产合作社在斑竹巷的生产车间并入江津县糖果厂;年,“太和斋”所在的城关糖果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车间、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人并入江津县糖果厂。店铺部分整合为国营江津糖果店,成为纯经营型企业,“太和斋”商号消失。
从以上简史可以看到,如果将“太和斋”和糖果厂看做两条河,它们的源头是不一样的。太和斋创办于年,糖果厂创办于年,年时“太和斋”的肢体开始一部分一部分融解入糖果厂,年被糖果厂彻底融解,“太和斋”历史终结。融解的时间长达八年。
通过八年的时间,“太和斋”这条河消失了,融入了“糖果厂”这条河。一条私有制的河,融入了公有制的河。
虽然年至年期间,在小什字原址恢复过“太和斋”店铺,但那已经不是陈氏兄弟的“太和斋”,而是国营糖果店的“太和斋”了。名还是那个名,寨已不是那么寨;店还是那个店,人已不是那个人;即使戴世芬在里面当经理,人还是那个人,身份也不再是那个身份。
两条河,交合混流,名实纠葛,虚实相间。
你可以说,河虽然还是河,此河已经不是彼河。因为主人家变了。
你也可说,河终究还是河,此河到底还是彼河。因为产品传承着。
江湖之事,难辨名实。
真真假假,假假真真。
实则名也,名也可实。
名实之辩,何须纠葛。
风物长宜放眼量。不要在这个问题上太纠结、太狭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洪流中,不仅每个企业每个组织,每个中国人,都在接受时代的洗礼。
换个角度,从本质上看,“太和斋”商标归谁所有,在遭遇时代变故且已经过那么久远的历史后,已经不再重要。谁是传人,谁是正宗,那还得在品质和工艺上,谁最得陈氏兄弟的精髓。
陈氏兄弟的后裔虽然不再是米花糖生产的主流,但所有遵循江津米花糖工艺的生产者未必不都是他们的后人。
是的。执念“太和斋”的归属其实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太和斋”一词,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变为广义,它已是江津所有米花糖源头的代名词。
按照现在的商标法规则,目前玫瑰公司拥有的“太和斋”商标,是属于第30类商品商标。而作为店铺、门额、广告、宣传、网宣的第35类“太和斋”商标,还不知有没有被注册、被谁注册。“太和斋”本就是店铺商号,我到是希望有谁能注册第35类“太和斋”商标,然后捐献给社会作为公共资料,作为江津米花糖产业的共同名片,作为江津米花糖的共同标志。
如果有一天,小城售卖米花糖的店铺,家家户户都挂着“太和斋”的红灯笼,小城街巷处处可见“太和斋”,那,将是怎么一幅美丽的风景!
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历史虽有误笔,未必不是天意。米花糖,陈氏兄弟的精神遗产,陈氏兄弟的灵*和生命,从未死亡,从未消失。历史让它以特有的方式,让米花糖从家族企业中解放出来,使之最后成为企业家族,保存了基因,转移了基因,繁衍了基因,实现了基因传递和扩散,从而使米花糖事业实现了从未断档,恒继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