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8日讯(记者蔡情)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刘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年11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女,年8月3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年9月至年9月间,刘某某利用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职务期间,协助王某管理“申银万国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并负责具体操作上述三个资管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之便,以盈利为目的,操作其亲属马某1在广发证券上海水清南路营业部开户的证券账户和其朋友丁某妻子袁某1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兰溪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刘某某本人投入人民币余万元,丁某先后投入人民币余万元,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申银万国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资管账户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
此案案发源于年3月30日,辽宁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转来《关于对“朱婉宁”等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报线索开展分析研判和导侦核查的通知》,经组织专门人员对该犯罪情报线索展开分析研判和核查,发现上海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刘某某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大嫌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90万元,获利人民币.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刑罚惩处。
法院表示,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申万宏源女博士员工老鼠仓操作2个账户1个赚万1个亏万
据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上海文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年10月31日被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22日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至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职务期间,协助王某管理“申银万国2号策略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银万国2号”)、“申某--上海山某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上海山某”)、“申银万国宝鼎稳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鼎稳盈3号”)并负责具体操作上述三个资管账户而掌握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包括资管账户投资股票的名称、数量、价位以及买卖时机等“未公开信息”之便,以盈利为目的,操作其亲属马某1在广发证券上海水清南路营业部开户的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号:16×××32,沪市账号:A24×××11,深市账号:01×××42)和其朋友丁某妻子袁某1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兰溪路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号:16×××07,沪市账号:A16×××88,深市账号:00×××34),刘某某本人投入人民币余万元,丁某先后投入人民币余万元,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申银万国2号”、“上海山某”、“宝鼎稳盈3号”资管账户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1、马某1广发证券资金账号16×××32,其中沪市账户A24×××11与“申某2号”、“上海山某”、“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3.89%,趋同盈利人民币40.31万元;深市账户01×××42与”“申万2号”、“上海山友”、“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5.21%,趋同盈利人民币93.64万元,该账户趋同盈利合计人民币.95万元。
2、袁某1申某宏源证券资金账号16×××07,其中沪市账户A16×××88与“上海山某”、“稳盈3号”两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11.11%,趋同亏损人民币50.04万元;深市账户00×××34与“申万2号”、“上海山友”、“稳盈3号”三个产品趋同股票数占比为27.12%,趋同亏损人民币58.56万元,该账户趋同亏损合计人民币.60万元。
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
经介绍到申万宏源证券工作代操盘万亏损万
上海文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丁某作为证人证言证实:大约五六年前,一个朋友把刘某某介绍给丁某,说要找一份工作,丁某看刘某某是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工程博士研究生,就觉得她是个人才,人也挺老实的,因为丁某公司当时用不上这样的人才,丁某就把刘某某介绍给其他朋友,丁某朋友再将她介绍到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作了。
认识后逢年过节刘某某都会来看望丁某。年5月份,丁某看股市行情挺好的,因为当时有很多证券公司都有代理操作股票交易的业务,收取10%佣金,丁某当时就想到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办理该业务,因为丁某和刘某某认识,丁某就对刘某某说丁某想到她们公司办理代理操作股票交易的业务,刘某某当时跟丁某说丁某的资金也不是很多,她就帮着丁某操作就可以了,丁某当时就同意了。
年5月28日丁某带着妻子袁某1到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兰溪路证券营业部用袁某1的身份开的证券账户,当时投了万,丁某把袁某1的证券账户号和密码告诉刘某某了,刘某某就开始操作袁某1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直到后来刘某某被证监会调查时,刘某某就不操作袁某1的证券账户了。
丁某表示,刘某某操作袁某1的证券账户大约赔了多万,刘某某自己决定买卖哪只股票,是否向账户里存钱是丁某决定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是丁某自有资金,刘某某没有投钱,当时刘某某就是给丁某帮忙,不存在给她提成钱的事,丁某认为她专业知识比较强,丁某就让她操作袁某1的证券账户了,与刘某某是否知道其公司股票的信息无关。
为规避违规替同事顶名任资管产品投资主办人
证人强某证言证实:强某是年10月份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年6月至年6月强某在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下属的客户资产管理总部任总经理,年6月至今任资产管理事业部下属业务部负责风险处置项目的总经理。王某、刘某某都是客户资产管理总部的工作人员,他们俩个都在这个部门权益部门工作,王某、刘某某和韩某成是一个团队,王某和刘某某不是上下级关系,就是同事关系,他们仨一个组可以商量共同来完成,林某、牟某分别带另外两个小组。王某当时应该是研究总监,这个就是一个业务上的职称,不是行*级别,他具体负责做权益投资方面的研究工作,就是帮客户做资产投资,再就是王某是资产管理事业部决策委员会成员之一;刘某某当时是做助理工作,主要是协助投资主办人做一些市场调查和研究工作,不具体操作产品,再就是做一些研究性的文字报告工作。
“宝鼎稳盈3号”是强某任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期间成立的一个产品,是年12月29日成立的,这个产品投入资金4.5亿,由新华保险投入3.6亿,申银万国证券投入万,由林某、牟某和刘某某做为主办人,他们仨每人操控1.5亿资金,王某参与了“宝鼎稳盈3号”,因为当时毕竟刘某某经验少,且之前没有独立管理过什么产品,强某还是以锻炼新人的角度才让她当的主办人,但是强某也不能冒风险都让她来管理,如果赔了的话,强某等都会受牵连的,所以强某当时是让王某具体管理刘某某这1.5亿资金的,强某在权益团队每周一开例会时多次说过,刘某某的“宝鼎稳盈3号”股票交易,要以王某的决定为主,刘某某主要是向王某学习,实际上就是让王某操控刘某某主办的“宝鼎稳盈3号”股票交易。
当时王某负责一个定向投资产品、韩某成手里有其他集合产品,按规定王某不能兼任集合资产计划的主办,所以王某这个小组里就安排刘某某做“宝鼎稳盈3号”的主办人了,刘某某应该是自己决定的股票交易的,但具体操作了几支股票交易强某表示不清楚。
同案犯王某供述证实:王某是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在资产管理部门的股权投资工作,具体工作就是研究股市的各支股票走向,投资股票,为公司赚取收益。王某这个部门是其中一个小组,王某是组长,还有刘某某和韩某成两个人,仨人利益共享,考核是小组为单位。
申某宏源公司推出的“山某”当时是王某负责的,属于一个专户产品,投资方是自然人。“稳盈3号”这个产品公司刚推出时,公司想让王某也参与负责的,但因为王某当时有“山某”这个产品,所以公司才让刘某某作为其中一个投资主办,她是给王某顶名的。因为刘某某经验不足,公司领导不太信任,就和王某说过让王某照看一下,王某就可以在让刘某某帮王某在“山某”产品中下单的同时也在“稳盈3号”产品中购买同一支股票,刘某某会听王某的,也有一种依赖性。
刘某某供述也证实:王某是年到资产管理事业部工作的,当时是研究总监,实际就是高级投资经理,王某当时负责管理刘某某和其他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王某也算刘某某的老师。王某是“申银万国2号策略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某--上海山某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申银万国宝鼎稳盈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化)资产管理合同”三个产品的投资主办人,“宝鼎稳盈3号”名义上的主办人是刘某某,实际主办人是王某,因为当时王某是“上海山某”的主办人,按要求不能再兼任“宝鼎稳盈3号”的主办人,公司当时就让刘某某做名义上主办人,王某做实际主办人。
公安部转来线索案发:趋同交易成交超万获利万自首、认罚获缓刑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年3月30日,辽宁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转来《关于对“朱婉宁”等账户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报线索开展分析研判和导侦核查的通知》,经组织专门人员对该犯罪情报线索展开分析研判和核查,发现上海申某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刘某某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大嫌疑。
年,朝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传唤刘某某到上海市配合调查王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过程中,刘某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事实。
经请示后,年9月19日,公安部指定辽宁省公安厅管辖办理刘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同年10月13日,辽宁省公安厅指定该案由朝阳市公安局管辖办理。年10月31日,朝阳市公安局侦查员岳志华、韩铁钧传唤刘某某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接受讯问。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法刑辖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经审理,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趋同成交金额人民币.90万元,获利人民币.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刑罚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积极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的辩护观点,法院予以采纳。
年11月26日,法院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