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民*厅等9部门《关于对全省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民发[]69号)和朝阳市民*局等9部门《关于对全市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朝民发[]号)等文件要求,经区人民*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已建和在建的“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
(一)“住宅式”墓地。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建设、专门用于存放自家亲属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情形。私建数量以独栋建筑或独立院落为单位。
(二)硬化大墓。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包括改扩建)的已安葬遗体或骨灰的超面积硬化单体建(构)筑物,对超面积的认定参照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上限。
(三)活人墓。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的专门用于但尚未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建(构)筑物。
二、整治时限
(一)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堤沿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可视范围内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
限期未自行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将严格按照殡葬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草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年11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其余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
同上,限期未自行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将严格按照殡葬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草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拆除“住宅式”墓地要求:住宅式建筑、外墙、硬化地面(水泥和青红砖等)要全部拆除,拆除后栽种松柏树进行必要的绿化,树木要求高于坟头20厘米。
拆除硬化大墓要求:外墙、硬化地面(水泥和青红砖等)要全部拆除,拆除后栽种松柏树进行必要的绿化,树木要求高于坟头20厘米。
拆除活人墓要求:全部拆除,恢复原貌。
三、整治措施
(一)全区*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公有制企业人员带头自行拆除整治。
(二)动员群众自行拆除和整治。
(三)各乡镇组织力量依法依规拆除整治。
(四)鼓励迁入公益性公墓。主动迁入公益性公墓的将享受市民*局、财*局下发的文件《关于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有关奖补*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奖励*策,每新迁移1座散葬坟墓,补助迁移个人元。
四、整治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严禁私自买卖墓地建造“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
(二)全区*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公有制企业人员要带头执行好国家殡葬法律法规和*策,如有违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凡是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相关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策规定执行。
(二)请广大干部群众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人民群众不得在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荒地等范围内乱埋乱葬、私自设立围墙圈建硬化大墓、活人墓。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整治专项行动,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监督举报各类殡葬违法行为,特别是土葬等违法行为,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在全区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府
年8月20日
来源:微双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