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中新融媒
近日,中新融媒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两则关于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分别是《凌源市万和润商行与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与《肖某新与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提到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并不陌生,该企业于去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组织策划传销被罚没万余元。
那么,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为何会遭到频繁起诉呢?其中究竟发生了哪些事情呢?
代理商起诉公司退货款被法院驳回
中新融媒注意到,以上两则民事裁定书上诉人请求中均提到,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京山市工商局京工商处字号行*处罚决定书认定优选千通公司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团队计酬”模式的传销,而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犯罪处理。一审法院因京山工商行*管理局作出的京工商处字号行*处罚决定书认定优选千通公司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从而驳回肖洪新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肖某新(凌源市万和润商行)诉讼请求的裁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恳请支持肖某新(凌源市万和润商行)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优选千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优选千通公司与凌源市万和润商行(肖某新)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肖某新)凌源市万和润商行无权向优选千通公司主张所谓的合同义务,且涉案金额已被相关行*部门罚没,(肖某新)凌源市万和润商行行为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此外,中新融媒还注意到,肖某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优选千通公司退还货款元;2.要求优选千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而凌源市万和润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优选千通公司退还货款元;2.要求优选千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最终(肖某新)凌源市万和润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蒙牛“慢燃纤维奶昔”列入特大网络传销案
提到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或许有些人不知道,但是提到蒙牛“慢燃纤维奶昔”,许多人也许就知道了。据蒙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