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府副县长的李长胜,没想到因为履行正常工作程序被判入狱三年。出狱后,他一直坚持申诉自己无罪。
被认定滥用职权罪
凌源市人民法院原审认为,“被告人李长胜身为建平县人民*府副县长,在明知本案所涉会议纪要是参会单位共同研究所形成议定事项的文件,且天赐公司与天震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在未与参会单位再次开会研究或沟通的情况下,便擅自将已存档的会议纪要进行更改;在建设工程停工后,被告人李长胜又给相关单位负责人打电话让天赐公司复工、配合施工;被告人李长胜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在包含26个乡镇的《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表上签字,导致施工范围扩大,构成滥用职权行为。”
年11月30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李长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长胜不服原审判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长胜身为建平县人民*府副县长,擅自将已经存档的*府会议纪要进行更改;在建设工程停工后,在未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给相关单位负责人打电话让天赐公司复工、配合施工;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在包含26个乡镇的《建设地点及建设规模》表上签字,不正确履行职责。因天赐公司持修改后的会议纪要,在建平县多个乡镇开展弱电项目,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且没有能力支付宁夏16个工程队的工程款,导致该16个工程队一百余工人多次在建平县*府上访,在县*府门前静坐、喊口号、在建平县主要街道打横幅游行,引起省市领导高度重视,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李长胜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导致天赐公司擅自施工并扩大了施工范围,引发宁夏施工队的上访的重要原因,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
“鑫达公司以合同形式对天赐公司弱电项目进行收购,该决定并不是李长胜做出,故认定李长胜的行为造成*府损失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由此二审判决,“一、维持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辽刑初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长胜犯滥用职权罪。”二、撤销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辽刑初号刑事判决的刑罚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判处上诉人李长胜有期徒刑三年。(自年1月24日起至年1月23日止)”
副县长坚持申诉的理由
对于判决,李长胜表示,判决书中提到的修改会议纪要,事实上是年5月实际投资人周立*要求在建平县沙海、朱碌科、黑水、北二十家子等乡镇*府所在地区域内建设通信管道工程,年底基本完工。年4-5月份,周立*找他要求变更挂靠的公司。按照国家“构建“亲”“清”的新型*商关系”的指示及辽宁省委、省*府领导多次强调的要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本着支持企业顺利完善手续,实现销售并投入使用,改善乡镇区域环境的目的。李长胜于年5月份召开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征求意见,参会人员同意投资人周立*变更挂靠公司的要求后,修改了县*府业务会议《纪要》将原挂靠的天震公司修改为吉林天赐公司。修改前、后的会议《纪要》执行范围、施工范围没用改变,与吉林天赐公司年所建的通信管道项目没有关系。
朝阳市、凌源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在建设工程停工后,在未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给相关单位负责人打电话让天赐公司复工、配合施工”。事实上,李长胜表示,打电话是在王文佳县长同意天赐公司复工后,要求他帮助办理建设手续,是完成县长交办工作的必要之举,不是滥用职权行为,更不是犯罪。所以该项目复工建设不仅是王文佳县长同意的而且他还对后续存在的手续等问题作过安排。尤其在年初朝阳市*府召开全市项目建设大会上,王文佳县长汇报发言时将该项目继续列为年县*府重点支持的续建项目。
随后,李长胜表示,在规模表上签字是他的工作职责,不是滥用职权。因他的签字既符合国务院、省、市*府文件要求,由于他分管经信局,负责建平县通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按《建平县*府工作规则》规定,分管发改局的副县长开会前需要知道他的意见。他的签字表示该项目符合通讯产业*策,签字明确意见是他的职责所在,不是滥用职权行为,更不是犯罪。
年3月,宁夏工程队负责人到吉林天赐公司考察,认为天赐公司有实力,经协商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年7月初开始施工,几天后因未办施工手续被县长停工,10月经县发改局项目备案后复工,施工至年底,完成施工余公里,天赐公司欠工程款余万元。因天赐公司无力支付,宁夏工程队负责人组织余人到建平县*府上访。宁夏同心县16个工程队与天赐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有《通信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明确了工程为天赐公司自建项目,而不是*府工程。协议约定了乙方垫资施工方式和工程结算方式。天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天赐公司拖欠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出卖的是劳动力,是血汗钱,是不能拖欠的。而本案的工程队作为市场主体每公里垫资5.5万余元进行施工,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如果投资成功,就会赚取远远超出投资数额的利润,如果投资失败,就可能赔钱,后果均应当由市场主体承担。宁夏施工队负责人无法向垫资人交代,便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把自己投资决策失误的责任甩锅给县*府,向县*府讨要工程款,即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目前,李长胜已经将申诉材料上报的省高法、省高检,期待对自己有一个公正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