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并就此类案件总体特点、该院涉外家事审判工作概况、特色审判机制等重点内容进行通报。
可以说,北京法院在涉外离婚案件上的“经验”确实远远领先于其他地区。下文我们将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就涉外离婚案件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讲解。
一、涉外证据的公证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部分问题将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提到,涉外家事案件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证据的公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证据的公证问题有了新的规定,如果双方都同意网络质证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证据真实性,那么可以不再进行复杂的公证认证程序。
二、子女的国籍问题
国籍冲突是涉外家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也就是说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但是,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在国外出生,依据出生地主义取得外国国籍,并不代表该未成年人就不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符合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该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在国外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国旅行证。
中国旅行证是护照的替代证件,可以证明中国公民身份。这种状态会延续至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等待其十八周岁时进行选择——比如著名的滑雪运动员谷某。
三、在境外的财产能否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继承案件中处理
关于这一点,一直是实践中的一项大难题。
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表示,财产在国外我国法院就不得对财产进行分割,只是因为财产在国外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国内法官不可能出差去到其他国家核实财产是否真实存在,所以国内法院多采取不处理的态度。
对此,朝阳法院的态度是,建议涉外案件当事人注意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并理清域外财产所在国的权属证明要求,只要权属、财产价值明确,法院可以一起分割处理——因此涉及此类案件,当事人必须做好完全的事先准备。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或者您的企业有相关疑问,建议私信、评论区留言咨询。